新筑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,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掌握遵守本法式的规章践诺,不再践诺《大气污染物归纳排放法式》(GB 16297—1996)中的合联规章。各地可遵循表地境况珍惜必要和经济与本领条目,由省级国民当局准许提前实践本法式。
1.1 新筑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,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践诺表 1 规章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掌握恳求。
1.2 车间或分娩举措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度≥3 kg/h 的,VOCs 处分举措的处分成果不应 低于 80%。对付要点区域,车间或分娩举措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度≥2 kg/h 的,VOCs 处 理举措的处分成果不应低于 80%。
1.3 廢氣搜集處分體例應與分娩工藝築造同步運轉。廢氣搜集處分體例爆發挫折或檢修時,對 應的分娩工藝築造應罷手運轉,待掃除挫折或檢修完畢後同步加入操縱;分娩工藝築造不行停 止運轉或不行實時罷手運轉的,應創立廢氣應急處分舉措或采納其他替換步伐。
1.4 VOCs 燃燒(點火、氧化)裝配除知足表 1 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懇求表,還需對排放煙氣中 的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和二噁英類舉辦掌握,到達表 2 規章的限值。欺騙汽鍋、工業爐窯、固 體廢料點火爐點火處分有機廢氣的,還應知足相應排放法式的掌握懇求。
新築企業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,現有企業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無構造排放掌握遵守 本法式的規章踐諾。
新築企業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,現有企業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企業鴻溝肆意 1 h 大氣 汙染物均勻濃度應適宜表 3 規章的限值。
企业厂区内 VOCs 无构造排放监控点浓度应适宜表 C.1 规章的限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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